


定职院(定西市)资产经营有限公司
公文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定职院(定西市)资产经营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的公文处理工作,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,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,确保公司政令畅通、运转高效,结合公司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文,是公司在经营管理、业务往来、沟通协调、记录备查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,是公司实施领导、履行职能、处理公务的重要工具。
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、办理、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、衔接有序的工作。
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、准确规范、精简高效、安全保密的原则。
第五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,负责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、督促检查和日常管理,并负责公司层面公文的收发、审核、用印、归档等工作。公司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。
第六条 公司各级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,带头遵守本办法,加强对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。
第二章 公文种类
第七条 公司常用公文种类主要包括:
(一)决议: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。
(二)决定: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、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、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。
(三)公告:适用于向公司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。
(四)通告: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。
(五)意见: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。
(六)通知:适用于发布、传达要求下级单位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,批转、转发公文,任免人员。
(七)通报:适用于表彰先进、批评错误、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。
(八)报告: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、反映情况、回复上级单位的询问。
(九)请示: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、批准。
(十)批复: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。
(十一)函: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、询问和答复问题、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。
(十二)纪要: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。
第三章 公文格式
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、密级和保密期限、紧急程度、发文单位标志、发文字号、签发人、标题、主送单位、正文、附件说明、发文单位署名、成文日期、印章、附注、附件、抄送单位、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、页码等组成。
第九条 公司公文格式参照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》国家标准(GB/T 9704-2012)执行,并结合公司企业实际进行适当调整。公司综合办公室可制定具体的公文格式细则或模板。
第十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(210mm×297mm),左侧装订。
第四章 行文规则
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,讲求实效,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。严格控制公文数量和篇幅。
第十二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。一般不得越级行文,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,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。
(一)向上级单位(如定西市有关部门、定西职业技术学院等)行文,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,根据需要同时抄送其他相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。
(二)公司内部,各部门、各子公司等向公司请示、报告工作,应以部门(单位)名义行文。
(三)公司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,可以互相行文,可以向各子公司行文;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、询问和答复问题、审批事项外,一般不得向各子公司正式发布指令性公文或提出指令性要求。需由公司安排部署的工作,应以公司名义行文。
(四)公司各子公司之间、子公司与公司无隶属关系的部门之间,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互相行文(一般用“函”)。
第十三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。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。
第十四条 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,部门之间应先行协商一致。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,可以报请公司领导协调或裁定,并提出倾向性意见。未经协商一致或未经领导裁定,不得各自向下行文。
第五章 发文办理
第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包括:起草、审核、签发、复核、登记、印制、核发。
第十六条 起草。公文起草由主办部门负责。起草公文应当做到:
(一)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符合上级单位及公司的决策部署。
(二)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,内容简洁,主题突出,观点鲜明,结构严谨,表述准确,文字精炼。
(三)文种正确,格式规范。
(四)深入调查研究,充分论证评估,广泛听取意见。
(五)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,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,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。
第十七条 审核。以公司名义制发的公文,在送负责人签发前,应当由综合办公室进行审核。审核的重点是:
(一)行文理由是否充分,行文依据是否准确。
(二)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;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;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;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。
(三)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。
(四)文种是否正确,格式是否规范;人名、地名、时间、数字、段落顺序、引文等是否准确;文字、数字、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。
(五)密级、保密期限、紧急程度等标注是否恰当。
(六)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。
文稿如需作实质性修改,应当提出具体意见,退回起草部门修改。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,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;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,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。
第十八条 签发。公文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发。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。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会签。签发人签发公文,应当签署意见、姓名和完整日期;圈阅或者签名的,视为同意。以部门(单位)名义制发的公文,由部门(单位)负责人签发。
第十九条 复核、登记、印制、核发。公文正式印制前,文秘部门或拟稿部门应当进行复核。重点是:审批、签发手续是否完备,附件材料是否齐全,格式是否统一、规范等。经复核无误的公文,由综合办公室或指定部门进行统一登记、编号、确定印发范围,并安排印制、用印、分发。涉密公文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。
第六章 收文办理
第二十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包括:签收、登记、初审、承办、传阅、催办、答复。
第二十一条 公司外来公文(包括电子公文)统一由综合办公室签收、登记。各部门直接收到的外来公文,应交综合办公室统一处理。收文登记应准确记录公文的标题、密级、文号、来文单位、收文日期、份数、办理情况等。
第二十二条 初审。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。初审的重点是:是否应由本公司办理,是否符合行文规则,文种、格式是否符合要求,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、会签,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,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。
第二十三条 承办。对经初审符合规定的公文,综合办公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,报请公司负责人批示后,按批示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。紧急公文应明确办理时限。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,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。
第二十四条 传阅。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。传阅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,随时掌握公文去向,不得漏传、误传、延误。涉密公文传阅应符合保密要求。
第二十五条 催办。综合办公室或公文主办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,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。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跟踪催办。
第二十六条 答复。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,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。
第七章 公文归档与管理
第二十七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,应当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和公司档案管理规定,及时收集齐全、整理归档。联合办理的公文,原件由主办部门归档,相关单位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。公司领导或其他部门(单位)承办人暂存的公文,应按规定及时交还文秘部门或档案部门。
第二十八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密级和保管期限,并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和公司保密制度进行管理。涉及商业秘密的公文,应按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处理。
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,经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销毁。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,确保不丢失、不漏销。个人不得私自销毁、留存涉密公文。
第三十条 公司工作人员离职、离岗时,所在部门应督促其将暂存、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、清退。
第八章 电子公文管理
第三十一条 电子公文处理应当符合公司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,确保电子公文的安全、准确、高效流转。
第三十二条 公司鼓励推行无纸化办公。具有规范格式和法定效力的电子公文,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。公司应建立电子公文管理制度,对电子公文的生成、办理、归档等进行规范。
第三十三条 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权限管理、流程控制、操作留痕、安全防护等功能。涉密电子公文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。
第九章 附则
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